個別旅客訂房定型化契約

個別旅客訂房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

本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適用於個別旅客直接或間接向觀光旅館業、旅館業、民宿經營者(以下簡稱業者)訂房者。

個別旅客訂房定型化契約應記載事項

  1. 旅客之姓名、電話、住(居)所、身分證字號(外國護照號碼、居停留證號碼)。業者公司或商號之名稱、代表人或經營者之姓名、電話、地址、營業執照或登記證號碼、網址、聯絡人姓名、電話、傳真或電子信箱。
  2. 住宿期間、所需客房房型、數量、訂房者或住房者姓名及連絡方式。
  3. 房價總金額(含稅金及服務費)、付款方式、房價所含之商品(服務)及提供之設施設備。
  4. 業者接受旅客訂房後旅客入住前,業者應依下列方式之一與旅客約定是否收取定金、收取定金金額或預收約定房價總金額:
    • 不收取定金。
    • (不得逾約定房價總金額百分之三十,但預定住宿日為三日以上之連續假日期間,定金得提高至約定房價總金額百分之五十)。
  5. 旅客解除契約時,應通知業者,並得要求業者依下列基準處理:
    • □收取定金者,依下列方式處理:
      • (一)旅客解約通知於預定住宿日前第十四日以前到達者,得請求業者退還定金百分之百。
      • (二)旅客解約通知於預定住宿日前第十日至第十三日到達者,得請求業者退還定金百分之七十。
      • (三)旅客解約通知於預定住宿日前第七日至第九日到達者,得請求業者退還定金百分之五十。
      • (四)旅客解約通知於預定住宿日前第四日至第六日到達者,得請求業者退還定金百分之四十。
      • (五)旅客解約通知於預定住宿日前第二日至第三日到達者,得請求業者退還定金百分之三十。
      • (六)旅客解約通知於預定住宿日前第一日到達者,得請求業者退還定金百分之二十。
      • (七)旅客解約通知於預定住宿日當日到達或未為解約通知者,業者得不退還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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